禁渔期来临检察官提醒:别以身试法
时间:2025-06-13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田瑞
编辑:牛琳
录入:牛琳
审核:王雪
为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黑龙江省2025年禁渔期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逊克县实际情况,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温馨提示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质量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要严格遵守禁渔规定,自觉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捕捞,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一、禁渔范围、时间
01.林 蛙
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禁渔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实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管理,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02.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55天,自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二、禁 渔 要 求
(一)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禁渔期电鱼、绝户网非法捕捞等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实行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措施,实现渔船源头管控。禁渔期存在差异的水域,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跨水域作业等行为。
(三)禁渔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须经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四)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林蛙禁渔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渔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全人工养殖林蛙的市场主体要持有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来源证明。
(五)对于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发现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