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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逊小检带你了解“三个规定”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5-03-03

来源:政治部

作者:孙长海

编辑:牛琳

录入:牛琳

审核: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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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是当事人,有案子在检察机关想找关系打招呼,以为说说情,多多关照是小事。NO!!!这种情形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是应当被记录报告的哦。三个规定是什么?听说它可以为检察官公正办案保驾护航,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学习。

“三个规定”到底是什么?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行为违反规定: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行为违反规定: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哪些行为违反规定: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受法律保护。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的情况,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违反处理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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