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逊检新闻 首页/ 逊检新闻/

【以案释法】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4-11-18

来源:政治部

作者:牛琳

录入:牛琳

审核:王雪

【字体:  

基本案情  

 

  周某和宋某经常参加业余足球比赛,一次跳起争抢头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宋某不慎摔倒,导致锁骨骨折。宋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解析   

 

  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潜在承担者,难免会出现受伤情况。宋某对足球比赛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跳起争抢头球属于正常的足球技术动作,周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版权所有: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1
地址: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16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