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逊检新闻 首页/ 逊检新闻/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一问一答带您了解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第二期)

时间:2024-07-14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焦君静

编辑:牛琳

录入:牛琳

审核:王雪

【字体:  

  01.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

  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02.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

  03.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对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或是程序不满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二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认为法院存在违法情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04.除了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外,还有其他人可以申请监督吗?

  除案件当事人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违法,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针对此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

  05.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重点监督情形有哪些?

  (一)在受理环节,重点监督法院是否存在怠于立案情形,如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情况。

  (二)在审查环节,重点监督法院是否按照“重大明显违法”的标准尽到了依法审查义务。

  (三)在执行环节,重点监督法院是否存在执行不规范问题,如怠于执行、执行不到位等情形。

  06.什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07.适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案件有哪些?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化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1.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审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

  3.行政审判程序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4.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5.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非诉执行阶段申请监督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

  08.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义?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中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以定纷止争的实际效果来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个案中运行不畅的短板,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版权所有: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1
地址: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164400